您好!
还得打扰您一下,希望您能帮我分析,我心里实在纳闷。
今年五月我咨询过您一个问题,您的解答给了我信心,但结果有点不
同。
事情是这样:我去年二月五日同建行签了一份商业购房贷款合同.我是
贷款五万,四年期.合同写明借款月利率是千分之5.94. 利率是否上浮栏盖
了空白章.每月等额本息应还款栏写的是1200.30元. 我今年才发现折子上
去年每月扣款是每月1238.92元. 于是我去建行咨询.答复说我的还款用的
是去年三月二十号以后的利率,没采用合同上的利率,而且我是商业用房,
根据他们的规定利率必须上浮30%.所以每月扣款是1238.92元.
当时您解答我说应按合同约定还款。银行做法不妥。前几天开庭了,
仲裁说,银行做法没错,(银行拿了一份银行文件,内容是说商业贷款利
率可上调0.1至0.7)合同没写是银行疏忽而已。建议我们和解。我没同
意,现在等判决。
我就纳闷,银行那文件我们老百姓怎知道嘛,签的时候也没告诉我
们。早知道这么高利率我就不会贷了。如果仲裁支持银行我岂不冤。
我想知道银行那文件就比我的合同还有说服力吗 ?银行和仲裁就不
管我们老百姓事先的知情权了吗,(仲裁庭上就感觉他们很熟)那合同还
有什么用?